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在臺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