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1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於95年2月2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適用的結果,以行為時法,有利於受刑人。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