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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志洋林秀鳳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95年 2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 9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9月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90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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