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本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