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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即關於併合論罪,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論罪。又繼續犯係以單一之犯意,繼續進行同一犯罪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罪。繼續犯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雖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為之,但其繼續行為終了之日,在前案裁判確定後者,即非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則此繼續犯所宣告之罪之刑,即不得與前案所宣告之刑,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參看)。而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寄藏子彈罪,其寄藏期間,犯罪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並未終了,為繼續犯。

三、經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後案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寄藏子彈罪,其犯罪時間自民國八十九年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五日上午查獲止。前案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係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後案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已在前案判決確定後。依上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二罪,與併合處罰之規定不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
│    │      │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
│違反│有期徒│九十一年│本   院         │93.09.14  │
│組織│刑五月│二月初某├────────┤          │
│犯罪│,刑後│日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
│條例│強制工│        │第一六九六號    │94.01.28  │
│    │作三年│        │                │          │
│    │。    │        │                │          │
├──┼───┼────┼────────┼─────┤
│違反│有期徒│八十九年│本   院         │95.11.02  │
│槍砲│刑三年│間某日至├────────┤          │
│彈藥│六月,│九十五年│九十五年度上訴字├─────┤
│刀械│併罰金│七月五日│第三九六二號    │96.01.18  │
│管制│新台幣│        │                │          │
│條例│五萬元│        │                │          │
│    │,罰金│        │                │          │
│    │如易服│        │                │          │
│    │勞役以│        │                │          │
│    │新台幣│        │                │          │
│    │一千元│        │                │          │
│    │折算一│        │                │          │
│    │日。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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