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甲○○ 通訊地址:台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
訴訟代理人
丁○○ 通訊地址:台北郵政信箱117之317號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通訊地址:同上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戊○○○○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2 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除聲明撤銷原判決外,其餘聲明及陳述引用原審之書狀詳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自字第100 號判決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793 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