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甲○○ 通訊地址:台北郵政信箱117之310號
- 訴訟代理人
- 丁○○ 通訊地址:台北郵政信箱117之317號
- 複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通訊地址:同上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戊○○○○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2 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聲明除聲明撤銷原判決外,其餘聲明及陳述引用原審之書狀詳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自字第100 號判決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793 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