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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蔡永昌王梅英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148號及以96年毒偵字第440號,移由原審併辦),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有明文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係於96年3月27日收受原審法院送達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乙份附於原審卷第54頁可按,被告住於基隆市,其提起上訴無在途期間,是其上訴屆期日為96年4月6日,該日適逢清明節連續假日 (自4月5日起至4月8日止),是其上訴屆滿日延至96年4月9日。詎上訴人竟遲至同年月10日始提起上訴 (此有上訴狀上原法院收文章可按),揆之首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應該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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