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2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19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7日判決後,於96年10月30日將判決書送達至被告台北市○○區○○路209巷39弄7號2樓之住所,並由被告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考。此項上訴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10日,被告住於台北市,並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96年10月31日起算,計至96年11月9日(星期五),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然被告竟遲至96年11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載明「96.11.12」在卷為憑。足見本件上訴,顯已逾法定期間,自有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