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
- 選任辯護人
- 舒建中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蔡明熙律師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主文欄第五項所載「吳志瑋」、理由欄三所載「吳志偉」(判決書第八頁)、理由欄八第一行所載「張志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有如主文欄所載被告甲○○姓名誤載之顯然錯誤之處,爰依前說明,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