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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主文欄第五項所載「吳志瑋」、理由欄三所載「吳志偉」(判決書第八頁)、理由欄八第一行所載「張志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有如主文欄所載被告甲○○姓名誤載之顯然錯誤之處,爰依前說明,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2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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