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9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9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1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0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於民國(下同) 96年8月13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6年10月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16日送達於被告,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被告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論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