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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67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永昌施俊堯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6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高雪琴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4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67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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