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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吳昭瑩蘇隆惠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53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57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8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未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已先以函文請其補正,本院又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7年1 月4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並為其上訴所載之地址(見其上訴信封所載),有送達證書可查,即被告已收受該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然其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5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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