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林曜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4 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 月1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