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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蔡秀雄許文章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林曜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4 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 月1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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