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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金富洪昌宏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方文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6月17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二審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並由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月16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洪昌宏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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