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95年 2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 9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9月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90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