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3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點第三行關於:「刑法第一條」
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五十一條」,理由欄第二點關於:「受刑人謝樂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甲○○」,原裁定正本與原本漏列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點第三行關於:「刑法第一條」之記載,及理由欄第二點關於:「受刑人謝樂民」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刑法第五十一條」及「受刑人甲○○」,又原裁定正本與原本漏列附表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