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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3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點第三行關於:「刑法第一條

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五十一條」,理由欄第二點關於:「受刑人謝樂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甲○○」,原裁定正本與原本漏列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點第三行關於:「刑法第一條」之記載,及理由欄第二點關於:「受刑人謝樂民」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刑法第五十一條」及「受刑人甲○○」,又原裁定正本與原本漏列附表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所示。爰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昌宏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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