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鐘添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添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鐘添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附表編號4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