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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榮和施俊堯張正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本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正亞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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