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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等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年27日、11年2月確定,民國86年4月25日發監執行。96年4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6年4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15號函、臺灣新宜蘭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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