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等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年27日、11年2月確定,民國86年4月25日發監執行。96年4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6年4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15號函、臺灣新宜蘭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