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原名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1日及同年月30日連續犯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212號、併辦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877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1項、(修正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