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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秀雄陳國文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七0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一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牽連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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