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6日凌晨2 時20分至95年3月22日凌晨0時40分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6 年度上易字第11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18691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48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51號),判處有期徒8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