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1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98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6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