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蔡長溪林俊益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原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 6月底某日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06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94年 1月26日修正公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 4項之罪,惟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陳 春 秋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