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原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 5日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9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1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