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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長溪謝靜恒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原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 5日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9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1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9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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