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所犯之誣告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