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