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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麗生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7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72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271號),判處有期徒刑參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9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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