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另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⒈⒉毒品罪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521號」,應予以更正,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