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6 號竊盜案件刑事判決,受刑人甲○○所處有期徒刑6 月部分,業於96年3 月12日執行完畢,且與受刑人所犯本件竊盜等罪,不符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亦不在本件聲請減刑之列,自不併予減刑,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