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925號等),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