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侵占罪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 刑法第335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87年1月20日起至87年3月30日│ 86年5月15日 ││ │止 │ │├───────┼─────────────┼─────────────┤│偵查年度及案號│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 │字第3694號 │字第8394號 │├───┬───┼─────────────┼─────────────┤│最後事│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實審 ├───┼─────────────┼─────────────┤│ │案號 │ 93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 │ 96年度上易字第7號 ││ ├───┼─────────────┼─────────────┤│ │判決日│ 93年9月16日 │ 96年4月11日 ││ │期 │ │ │├───┼───┼─────────────┼─────────────┤│確定判│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決 ├───┼─────────────┼─────────────┤│ │案號 │ 93年度臺上字第5787號 │ 96年度上易字第7號 ││ ├───┼─────────────┼─────────────┤│ │判決確│ 93年11月4日 │ 96年4月11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刑期 │3月 │3月 │├───────┼─────────────┼─────────────┤│ 附 註│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執│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 │字第3082號(94.1.14已易科 │字第2948號 ││ │罰金完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