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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楊炳禎陳博志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月4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16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