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間某日至95年 5月12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4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第2961號、第370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44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486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