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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間某日至95年 5月12日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4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第2961號、第370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44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486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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