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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炳禎黃俊明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第51條於民國(下同)94年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同條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有關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之上限提高至30年,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3年6月     │     1年6月     │      10月      │
├─────────┼────────┼────────┼────────┤
│犯   罪    日   期│  84年10月06日  │  82年09月09日  │  85年10月24日  │
├─────────┼────────┼────────┼────────┤
│偵   察    機   關│   士林地檢署   │   士林地檢署   │   高雄地檢署   │
│及   案    號     │   85偵8511號   │  85偵121811號  │   86偵4964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高雄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87上訴1359號  │ 88上更一398號  │  88上訴601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87年07月28日  │  89年12月30日  │  88年06月10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88台上1964號  │  90台上1493號  │  90台上5178號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88年04月15日  │  90年03月15日  │  90年08月22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6條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      9月       │       5月      │
├─────────┼────────┼────────┴────────┤
│備              註│不符減刑規定    │減刑部分已由檢察官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
│編              號│      04        │                │                │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                │                │
├─────────┼────────┼────────┼────────┤
│宣      告      刑│     3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81年03月22日  │                │                │
├─────────┼────────┼────────┼────────┤
│偵   察    機   關│   士林地檢署   │                │                │
│及   案    號     │   85偵9909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 91上更五136號  │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1年10月16日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  92台上1416號  │                │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2年03月20日  │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01條第1項│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                │                │
├─────────┼────────┼────────┼────────┤
│備              註│不符減刑規定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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