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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鄭文肅張明松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95年2月15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訴字第2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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