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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炳禎黃俊明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2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9月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91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駁回受刑人甲○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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