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6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8日,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 年度交易字第14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838號),判處拘役30 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1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又所犯過失傷害罪,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之罪,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