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20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88年11月間起犯殺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聲請減刑當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上開二罪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參與犯罪組織罪 │ 殺人既遂罪 │├───┬───┼─────────────┼─────────────┤│ 宣 │應予 │ 有期徒刑陸月 │ ││ │減刑 │ │ ││ 告 ├───┼─────────────┼─────────────┤│ │不應 │ │ 有期徒刑拾伍年 ││ 刑 │減刑 │ │ 褫奪公權拾年 │├───┴───┼─────────────┼─────────────┤│ 所 犯 法 條 │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1項 │ 刑法第271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88年11月13日 │ 88年11月13日 │├───────┼─────────────┼─────────────┤│ 偵查(自訴) │士林地檢88年度少連偵字第 │ 士林地檢88年度少連偵字第 ││ 年度及案號 │124號 │ 124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最後 ├───┼─────────────┼─────────────┤│事實審│案 號│ 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31號│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31號 ││ ├───┼─────────────┼─────────────┤│ │判決日│ 96年 1月25日 │ 96年 1月25日 ││ │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 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31號│ 9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31號││ ├───┼─────────────┼─────────────┤│ │判決確│ 96年 1月25日 │ 96年1月25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 2 條 1項 3 款│ 條 項 款││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宣告刑 │ 叁月 │ │├───────┼─────────────┼─────────────┤│ 附 註│尚有刑後強制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