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26日犯以強暴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5號),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