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呂丹玉王詠寰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1月29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04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01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