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3日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上易字第7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7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