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28日,犯詐欺及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48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8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