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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葉騰瑞吳鴻章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44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附表編號1及編號2部分,所減得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若符合刑法第53條數罪併罰要件,應由檢察官另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指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表編號1、3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炳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編號2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 法條 │合於96│減刑後刑│
│    │        │        │        │ 審法院 │        │          │年罪犯│度      │
│    │        │        │        ├────┼────┤          │減刑條│        │
│    │        │        │        │案    號│確定日期│          │例    │        │
├──┼────┼────┼────┼────┼────┼─────┼───┼────┤
│ 1  │施用第1 │有期徒刑│93年2月 │臺灣宜蘭│93.7.21 │毒品危害防│第2條 │有期徒刑│
│    │級毒品罪│8月     │起,至93│地方法院│        │制條例第10│第1項 │4月,如 │
│    │        │        │年4月23 ├────┼────┤條第1項   │第3款 │易科罰金│
│    │        │        │日止    │93年度訴│94.1.3  │          │      │,以銀元│
│    │        │        │        │字第247 │        │          │      │300元即 │
│    │        │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900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2  │施用第2 │有期徒刑│93年2月 │臺灣宜蘭│93.7.21 │毒品危害防│第2條 │有期徒刑│
│    │級毒品罪│4月     │起,至93│地方法院│        │制條例第10│第1項 │2月,如 │
│    │        │        │年4月21 ├────┼────┤條第2項   │第3款 │易科罰金│
│    │        │        │日止    │93年度訴│94.1.3  │          │      │,以銀元│
│    │        │        │        │字第247 │        │          │      │300元即 │
│    │        │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900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3  │轉讓第1 │有期徒刑│93年4月 │臺灣高等│93.10.14│毒品危害防│第2條 │有期徒刑│
│    │級毒品罪│1年6月  │22日    │法院    │        │制條例第8 │第1項 │9月     │
│    │        │        │        ├────┼────┤條第1項   │第3款 │        │
│    │        │        │        │93年度上│94.1.3  │          │      │        │
│    │        │        │        │訴字第  │        │          │      │        │
│    │        │        │        │2566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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