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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林秀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毀損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4月22日犯毀損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60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3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54條、305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犯恐嚇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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