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毀損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2之恐嚇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4月22日犯毀損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60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3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54條、305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犯恐嚇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