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5 分鐘讀完全文 5,1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

年12月31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粟振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四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減刑,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准許檢察官之聲請,就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 條等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編號4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一份在卷可按。嗣經抗告人以其未收受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正本一節,向本院聲請回復原狀,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20日重新送達該裁定正本1件,於102年6 月25日送達於抗告人現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並由其本人親自收受,有本院102年6月20日院鎮刑酉102 聲1713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38頁)。

㈡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各罪,均係刑法第61條各款所列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對原裁定並不得提起抗告,原裁定正本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之記載,顯係誤載,原裁定已於97年1月10日確定。本件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案件提起抗告,即非適法,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罪        │      偽造文書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212條           │
├──────┼───────────┼───────────┤
│  犯罪日期  │94年3月6日            │93年11月間            │
├──────┼───────────┼───────────┤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查案號  │94年度偵字第7510號    │94年度偵字第7510號    │
├───┬──┼───────────┼───────────┤
│  最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
│  實  ├──┼───────────┼───────────┤
│  審  │判決│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
│  決  ├──┼───────────┼───────────┤
│      │確定│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
│  附    註  │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
│            │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合併│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合併│
│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            │年2月。               │年2月。               │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        詐欺罪        │       侵占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罰金銀元3000元即新臺幣│
│            │                      │9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                      │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337條           │
├──────┼───────────┼───────────┤
│  犯罪日期  │94年3月7日            │94年3月6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查案號  │94年度偵字第7510號    │94年度偵字第7510號    │
├───┬──┼───────────┼───────────┤
│  最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
│  實  ├──┼───────────┼───────────┤
│  審  │判決│96年4月24日           │96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   │
│  決  ├──┼───────────┼───────────┤
│      │確定│96年5月7日            │96年4月24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
│  附    註  │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罰金銀元1500元即新臺幣│
│            │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合併│45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年2月。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