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五三一五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各編號所載。又附表編號
一、二、三、四、七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五、六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七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五、六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
二、按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五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關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七行為之新、舊法比較:(一)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當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以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即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算為一日;嗣修正為:「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以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折算一日,較有利於行為人。(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原規定為:「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嗣修正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同條第一項之情形時,縱應執行刑逾六月者,亦得諭知易科罰金,較有利於行為人。(三)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原規定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嗣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較有利於行為人。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之決議,綜合判斷,應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廿六 日
┌──┬──┬───┬────┬────┬────┬─────┬──┬─────┬──┬──┬────┬──┐│編號│罪名│宣告刑│所犯法條│犯罪日期│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之│確定│合於│減刑後宣│備註││ │ │ │ │ │ │法院 │ │法院 │ │96年│告刑 │ ││ │ │ │ │ │ 及 ├─────┤ ├─────┤ │罪犯│ │ ││ │ │ │ │ │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法│ │減刑│ │ ││ │ │ │ │ │案 號│法院之案號│日期│院之案號 │日期│條例│ │ │├──┼──┼───┼────┼────┼────┼─────┼──┼─────┼──┼──┼────┼──┤│一 │電子│三月 │電子遊戲│9410~ │板橋地檢│板橋地院 │95年│板橋地院 │95年│第2 │一月十五│板橋││ │遊戲│ │場業管理│941105 │94年偵字│ │5月 │ │6月5│條1 │日 │地檢││ │場業│ │條例第二│ │第19442 ├─────┤16 ├─────┤日 │項3 │ │95年││ │管理│ │二條 │ │號 │94年簡字第│日 │94年簡字第│ │款 │ │執字││ │條例│ │ │ │ │5968號 │ │5968號 │ │ │ │第 ││ │ │ │ │ │ │ │ │ │ │ │ │8655││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二 │賭博│六月 │刑法第26│941103 │板橋地檢│板橋地院 │95年│板橋地院 │95年│第2 │三月 │板橋││ │ │ │8條 │ │94年偵字│ │5月 │ │6月5│條1 │ │地檢││ │ │ │ │ │第19442 ├─────┤16 ├─────┤日 │項3 │ │95年││ │ │ │ │ │號 │94年簡字第│日 │94年簡字第│ │款 │ │執字││ │ │ │ │ │ │5968號 │ │5968號 │ │ │ │第 ││ │ │ │ │ │ │ │ │ │ │ │ │8655││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9996│ │ │ │├──┼──┼───┼────┼────┼────┼─────┼──┼─────┼──┼──┼────┼──┤│三 │施用│一年 │毒品危害│941124 │板橋地檢│臺灣高院 │95年│臺灣高院 │95年│第2 │六月 │板橋││ │第一│ │防制條例│ │94年核退│ │10月│ │11月│條1 │ │地檢││ │級毒│ │第10條第│ │毒偵字第│ │18 │ │16日│項3 │ │95年││ │品 │ │1項 │ │2231號 ├─────┤日 ├─────┤ │款 │ │執字││ │ │ │ │ │ │95年上訴字│ │95年上訴字│ │ │ │第10││ │ │ │ │ │ │第3149號 │ │第3149號 │ │ │ │009 ││ │ │ │ │ │ │ │ │ │ │ │ │號 │├──┼──┼───┼────┼────┼────┼─────┼──┼─────┼──┼──┼────┼──┤│四 │施用│八月 │毒品危害│941124 │板橋地檢│臺灣高院 │95年│臺灣高院 │95年│第2 │四月 │板橋││ │第二│ │防制條例│ │94年核退│ │10月│ │10月│條1 │ │地檢│││級毒│ │第10條第│ │毒偵字第├─────┤18 ├─────┤18日│項3 │ │95年││ │品 │ │2項 │ │2231號 │95年上訴字│日 │95年上訴字│ │款 │ │執字││ │ │ │ │ │ │第3149號 │ │第3149號 │ │ │ │第10││ │ │ │ │ │ │ │ │ │ │ │ │009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五 │施用│一年一│毒品危害│951223 │板橋地檢│板橋地院 │9603│板橋地院 │9604│第2 │六月十五│板橋││ │第一│月 │防制條例│ │95年毒偵│ │30 │ │23 │條1 │日 │地檢││ │級毒│ │第10條第│ │字第7425├─────┤ ├─────┤ │項3 │ │96年││ │品 │ │1項 │ │號 │95年訴字第│ │95年訴字第│ │款 │ │執字││ │ │ │ │ │ │3690號 │ │3690號 │ │ │ │第 ││ │ │ │ │ │ │ │ │ │ │ │ │5167││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六 │施用│九月 │毒品危害│951223 │板橋地檢│板橋地院 │9603│板橋地院 │9604│第2 │四月十五│板橋││ │第二│ │防制條例│ │95年毒偵│ │30 │ │23 │條1 │日 │地檢││ │級毒│ │第10條第│ │字第7425├─────┤ ├─────┤ │項3 │ │96年││ │品 │ │2項 │ │號 │95年訴字第│ │95年訴字第│ │款 │ │執字││ │ │ │ │ │ │3690號 │ │3690號 │ │ │ │第 ││ │ │ │ │ │ │ │ │ │ │ │ │5167││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七 │持有│三月 │毒品危害│941123 │板橋地檢│臺灣高院 │9605│臺灣高院 │9605│第2 │一月十五│板橋││ │第二│ │防制條例│ │94年偵字│ │31 │ │31 │條1 │日 │地檢││ │級毒│ │第11條第│ │第14386 ├─────┤ ├─────┤ │項3 │ │96年││ │品 │ │2項 │ │號 │96年上訴字│ │96年上訴字│ │款 │ │執字││ │ │ │ │ │ │第1300號 │ │第1300號 │ │ │ │第 ││ │ │ │ │ │ │ │ │ │ │ │ │8163││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