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7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編號四、六所處罰金部分,減為如附表編號四、六所載,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 92 年 7 月 25 日 │ 92 年 7 月 25 日│├───┬───┼─────────────┼─────────────┤│偵 │機 關│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查 │ 年 │ 90 │ 90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3946 │ 3946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2 │ 92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3946 │ 3946 ││ ├─┼─┼─────────────┼─────────────┤│ 實 │判│年│ 92 │ 92 ││ │決├─┼─────────────┼─────────────┤│ 審 │日│月│ 12 │ 12 ││ │期├─┼─────────────┼─────────────┤│ │ │日│ 10 │ 10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年│ 92 │ 92 ││ 確 │案├─┼─────────────┼─────────────┤│ │ │字│ 上訴 │ 上訴 ││ 定 │號├─┼─────────────┼─────────────┤│ │ │號│ 3946 │ 3946 ││ 日 ├─┼─┼─────────────┼─────────────┤│ │確│年│ 93 │ 93 ││ 期 │定├─┼─────────────┼─────────────┤│ │日│月│ 1 │ 1 ││ │期├─┼─────────────┼─────────────┤│ │ │日│ 15 │ 15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編 號 │ 三 │ 四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貨幣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新台幣9,000元罰金 ││ │ │ (銀元3000元)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196條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 90 年 7 月 31 日 │ 90 年 7 月 31 日│├───┬───┼─────────────┼─────────────┤│偵 │機 關│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2 │ 92 ││ 案├───┼─────────────┼─────────────┤│年 │ 字 │ 偵緝 │ 偵緝 ││ 號├───┼─────────────┼─────────────┤│度 │ 號 │ 674 │ 674 │├───┼───┼─────────────┼─────────────┤│ │法 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2 │ 92 ││ │案├─┼─────────────┼─────────────┤│ 後 │ │字│ 訴 │ 訴 ││ │號├─┼─────────────┼─────────────┤│ 事 │ │號│ 576 │ 576 ││ ├─┼─┼─────────────┼─────────────┤│ 實 │判│年│ 93 │ 93 ││ │決├─┼─────────────┼─────────────┤│ 審 │日│月│ 5 │ 5 ││ │期├─┼─────────────┼─────────────┤│ │ │日│ 17 │ 17 │├───┼─┴─┼─────────────┼─────────────┤│ │法 院│ 士林地方法院 │ 士林地方法院 ││ ├─┬─┼─────────────┼─────────────┤│ │ │年│ 92 │ 92 ││ 確 │案├─┼─────────────┼─────────────┤│ │ │字│ 訴 │ 訴 ││ 定 │號├─┼─────────────┼─────────────┤│ │ │號│ 576 │ 576 ││ 日 ├─┼─┼─────────────┼─────────────┤│ │確│年│ 93 │ 93 ││ 期 │定├─┼─────────────┼─────────────┤│ │日│月│ 8 │ 8 ││ │期├─┼─────────────┼─────────────┤│ │ │日│ 12 │ 12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6月 │ 新台幣4,500元罰金 ││權期間或罰金額│ │ (銀元1500元) │├───────┼─────────────┼─────────────┤│ 附 註│ │ │└───────┴─────────────┴─────────────┘┌───────┬─────────────┬─────────────┐│ 編 號 │ 五 │ 六 │├───────┼─────────────┼─────────────┤│ 罪 名 │ 持有手槍 │ 持有手槍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新台幣30,000元罰金 │├───────┼─────────────┼─────────────┤│ 所 犯 法 條 │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 犯 罪 日 期 │ 90 年 4 月 11 日 │ 90 年 4 月 11 日│├───┬───┼─────────────┼─────────────┤│偵 │機 關│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0 │ 90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3924 │ 3942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3 │ 93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2139 │ 2139 ││ ├─┼─┼─────────────┼─────────────┤│ 實 │判│年│ 93 │ 93 ││ │決├─┼─────────────┼─────────────┤│ 審 │日│月│ 8 │ 8 ││ │期├─┼─────────────┼─────────────┤│ │ │日│ 9 │ 9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年│ 93 │ 93 ││ 確 │案├─┼─────────────┼─────────────┤│ │ │字│ 上訴 │ 上訴 ││ 定 │號├─┼─────────────┼─────────────┤│ │ │號│ 2139 │ 2139 ││ 日 ├─┼─┼─────────────┼─────────────┤│ │確│年│ 93 │ 93 ││ 期 │定├─┼─────────────┼─────────────┤│ │日│月│ 9 │ 9 ││ │期├─┼─────────────┼─────────────┤│ │ │日│ 13 │ 13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9月 │ 新台幣15,000元罰金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