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伍萬元(即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2月11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3年度少連上重訴字第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15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