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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1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於95年2月2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適用的結果,以行為時法,有利於受刑人。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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